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中止诉讼: (1)一方当事人死亡,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; (2)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,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; (3)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,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; (4)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,不能参加诉讼的; (5)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,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; (6)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。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,恢复诉讼。
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终结诉讼: (1)原告死亡,没有继承人,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; (2)被告死亡,没有遗产,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; (3)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; (4)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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